line

一、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商品資訊

(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前述內容物標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2)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1. 食品添加物名稱。
  2.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3. 原產地(國)。
  4.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
  5. 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亦應一併標示。
  7. 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

 □含運費

 □不含運費;運費計價________。

(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

(三)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

三、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 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四、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五、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

(一)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交付期日或期間,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

(二)交付(運送)方式:_______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揭露商品數量上限資訊,並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或提供服務。

七、受領物之檢視義務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九、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